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。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2005年5月修改),对特种设备的生产(含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)、使用、检验检测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。它包含了设计许可证、生产许可证、施工许可证、使用许可证、安装许可证、改造许可证、修理许可证等诸多许可证。可以说是当今监管最严格的一种产品质量监督制度(《条例》对军事装备、核设施、
航空航天器、铁路机车、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,另有规定)。
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管理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场(厂)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、监督工作;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、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对特种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、使用、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;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;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相应检验检测人员、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。